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同意本項目《資產受讓須知與承諾》的所有內容。
1、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在掛牌公告期間已自行對標的進行了全面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轉讓的所有內容及程序,完全了解與認可轉讓標的狀況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內容,并自行承擔受讓標的所帶來的一切風險和后果;成為最終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以及無法辦理相關轉讓登記等為由退還轉讓標的,否則將視為違約;非因委托方原因所引發的風險因素,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2、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行辦理標的過戶登記手續。標的過戶程序,請競買人自行向落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咨詢。
3、意向受讓方須承諾,無需委托方向其提供標的銷售發票,辦理不動產過戶登記手續時,所產生的轉讓雙方的一切稅、費(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及其附加、印花稅、契稅等)均由買受人承擔,如需提交購買發票,委托方可協助其代開發票,但代開發票需繳納的所有稅費均由買受人承擔。可能存在的物業費、水、電等欠費及其他費用,均由受讓方承擔。稅、費等有關問題由受讓方承擔并自行向有關部門了解確認。
4、意向受讓方須承諾,自行承擔標的可能存在的無法進行權屬過戶的風險和由此導致的任何損失。標的以現狀進行轉讓和交割,標的存在糾紛或需要恢復原狀,由受讓方自行解決。涉及違法、違章部分,由受讓方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行政法規的處理。
5、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按照標的資產現有狀況進行交割;如公告及評估報告明細與標的實物現狀不一致的,以交割時現場實物為準,受讓方不得就由此產生的損失和風險向委托方及產權中心提出任何索賠或其他主張,標的競得之日起標的發生的價值變動、滅失風險、損失及費用均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6、意向受讓方須承諾,按要求交納保證金,保證金不計利息。項目成交后,受讓方保證金自動轉為交易價款,其他競買人的保證金無息退回。受讓方未遵守上述承諾或不按期付清交易余款和交易費用或放棄受讓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報價周期內若無競買人響應底價,則項目不成交,所有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無息退回。
7、意向受讓方須承諾,付清全部交易價款和其他費用后,同意山東產權交易中心在收到委托方出具的劃款申請文書后,將相關款項劃轉至委托方指定賬戶。
8、本項目由最終受讓方承擔交易費用,交易費用按照項目最終成交金額1%交納。 |